凡有關模鍛件的質量及其檢驗等問題,在圖樣中無法表示或不便表示時,均應在鍛件圖的技術要求中用文字說明,其主要內容如下:
1、未注模鍛斜度;
2、未注圓角半徑;
3、表面缺陷深度的允許值,必要時應分別注明鍛件在加工表面和不加工表面的表面缺陷深度允許值;
4、分模面錯差的允許值;
5、殘留飛邊與切入深度的允許值。根據鍛件形狀特點及不同工藝方法,必要時應分別注明周邊、內孔、叉口、縱向、橫向等不同部位殘余飛邊和切入深度的允許值;
6、熱處理方法及硬度值;
7、表面氧化皮的清理方法及要求;
8、鍛件桿部局部變粗的允許值;
9、對未注明的鍛件尺寸公差,應注明其公差標準代號及尺寸精度級別或具體公差數值;
10、其他要求:如探傷、低倍組織、纖維組織、力學性能、過熱和脫炭、質量公差、特殊標記、防腐及包裝發運要求等。
鍛件技術要求的允許值,除特殊要求外均按JB3835-85和JB3834-85的規定確定。技術要求的順序,原則上應按鍛件生產過程中檢驗的先后進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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